搜索
留学
当前位置:首页 > 签证服务 > 韩国签证
韩国签证
在外同胞(F-4)
发布时间:2019-11-21  来源:本站  浏览量:4223 次
  • [ 基本材料签证申请表1张(需贴照片)、护照(原件及照片页面复印件)、第2代身份证原件、非就业保证书,在职时所照照片原件及复印件(6~9项资格者)

    [ 签证种类 ] 有效期5年,滞留期2年的多次往返签证

    [活动范围

    国内滞留活动不受韩国出入境管理法所规定的滞留资格区分限制

    但是,不得从事或参与单纯劳务行为・色情业・不正当行为等违反善良风俗及其他社会秩序的行为

    需要提交韩语能力证明材料(任选一个)

    —韩国移民社会整合项目(KIIP)事前评价考试成绩单(二十一分以上)

    —社会整合项目教育状况确认书(第一阶段以上结业证)

    —韩国语水平考试( TOPIK)一级以上成绩单

    —世宗学堂初级一B课程以上结业证

    ※未提供韩国语能力认证材料时,发放滞留时间1年的签证

    可免提交韩语能力证明材料的人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①以往申办其他滞留资格时曾提交过韩语水平能力证明材料并获得认可的

    ②曾有过大韩民国国籍的

    ③六十岁以上的

    ④按韩国《初中等教育法》有关规定的初等学校毕业以上学历持有者(含初等学校学历认证考试通

    过者;按韩国《尖于建立运曹替代性学校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获得初等学校学历认可者)

    ⑤十三岁以下的(韩国刑法上未成年人)

    ⑥持在外同胞(F-4)签证在韩滞留三年以上的

    ※在韩滞留三年以下的人员也可以免提交韩语能力证明材料,但如不提交只给予停留期一年

    ⑦取得技师等级以上的国内公认资格证的

    需要提交犯罪经历证明材料

    —提交对象:十四岁以上韩裔外箱同胞

    —材料要求:应提供由本国有权限的机关三个月内开具并包含本国所有犯罪经历的官方文件

    —在其他国家(地区)居住六个月以上的人员,还需提供在该国(地区)期间的犯罪经历证明

    ※犯罪记录证明书提交方式

    公安机关签发(3个月以内)→公证处公证→外事办认证→大韩民国公馆的领事认证

    可免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的人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①六十岁以上的

    ②十三岁以下的(韩国刑法上未成年人)

    ③国家有功人员(独立有功人员)及其遗属

    ④有特别贡献(増进国家利)同胞

    ⑤曾提交过本国犯罪经历证明(含免提交对象)且在国外连续滞留不满六个月的在韩滞留同胞

    签发对

    所需材料

    1.以文化艺术(D-1)及采访(D-5)~贸易(D-9), 教授(E-1),

    内地特定活动(E-7)等资格,在国内滞留6个月以上的人员

    • 本馆指定机关发给的肺结核健康诊断书

    2.国内外大专学历(2年制以上大学毕业者)以上人员及国际

    教育振兴院等政府邀请的奖学生

     

    除韩国以外的国家大专学历持有者需要韩国语能力

    (韩国语能力考试(TOPIK)3级以上或者法务部社会

    统合项目履行)


    • 毕业证,学位证,高等教育学历证明书 (www.chsi.com.cn)

     

    • 政府邀请奖学生需提供证明材料

     

    ※ 除韩国以外的国家大专学历持有者, 需要提供韩国语能力考试(TOPIK)3级以上证书或法务部社会统合项目履行证

     

    ※ 除中国以外国家获得学位的申请人,请提交学位证及含有留学签证的护照(如无护照,请提交留学时所照照片)

    • 本馆指定机关发给的肺结核健康诊断书


    3.OECD家永久居住的人

    • 各国相关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拥有永久居住权的材料(永久居住权或永久居住卡等)

    • 本馆指定机关发给的肺结核健康诊断书


    4.法人单位代表, 股东以及管理人员

     - 法人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申请时,仅限2名。

     

    ※ 法人企业代表, 股东及职员申请在外同胞签证的条件,

    只限于申请当时法人设立超过1年的企业。法人以外的股东

    需在职6个月以上,职员需在职1年以上。

     

    ※ 向法人所在地的管辖公馆申请


    • 法人代表及股东

     - 与法人登记簿登本相应的所属国家机构颁发的官方材料,在职证明书(明示在职期间),企业现况

     

    • 法人企业所属职员

     - 法人代表的韩国居住地址登录证复印件或者在外同胞签证(F4)签证复印件,所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职证明书(明示在职期间),企业代表身份保证书, 企业现况, 5大保险证明(5险)

     

    ※ 法人代表没受到在外同胞签证时,所属职员应与法人代表同时申请在外同胞签证(F-4)

    • 本馆指定机关发给的肺结核健康诊断书


    5.前一年企业销额达10万美元缴税3万元以上

    人企代表

    • 销售额业绩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相当于事业者登录证的证明书,企业现况,纳税表

    • 本馆指定机关发给的肺结核健康诊断书


    6.• 跨国企业职员,新闻媒体职员或记者,律师,会计师,

    医生,政府1级(相当于大学教授),2级艺术家(相当于大

    学副教授)

     

     ※ 跨国企业仅限定《财富(Fortune)》选定的世界500强

    企业 

    -《财富(Fortune)》选定的世界500强企业目录参考网址

    如下

    http://money.cnn.com/magazines/fortune/global500/

    2008/

     

    • 产业类级技术研究开发研究员,中级以上职称农业技

    术人员

    • 船舶以及民营航空领域高级技术人员


    • 在职证明书以及所属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职业类别相关资格证(跨国企业的高管和职员提交5大保险证明书)

     

    • 本馆指定机关发给的肺结核健康诊断书

     

    • 农业技术人员需提交中级以上专门技术资格证书,在职证明书(5大保险证明书)

     

    • 船舶或民营航空领域高级技术人员需提供相关技术资格证书,在职证明书(5大保险证明书)


    7.所居住的国家公认的同胞团体,或文化艺术团体(

    协会)代表,副代表

    - 每个团体所属职员或会员10名

    ※ 同胞团体为各地区朝鲜族企业家协会,世界韩人贸

    易协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美术家协会,延边朝鲜族

    传统料理协会,北京高丽文化经济研究会等在所在国

    家注册的同胞团体或协会。

    - 国内同胞支援团体下属的职员的话,每个团体可以申

    请2名

     

    ※ 同胞团体是指在所在国政府注册的具有组织机构代

    码证的团体

     

    ※ 同胞团体的职员的在职期间要超过1年以上(不包

    括国内同胞支援团体下属的职员)

    • 所属团体注册证明书,在职证明书

    (明示在职期间)

     

    • 本馆指定机关发给的肺结核健康诊断书

     

    <国外同胞团体职员或会员>

     - 所属团体的登记证明书,同胞团体现况表,同胞团体主管推荐函,在职证明书(明示在职期间),团体会员名单(全部以及申请会员名单)

     

    <国内同胞支援团体下属的职员>

     - 所属团体的登记证明书,同胞团体主管推荐函,在职证明书,团体会员名单(全部以及申请会员名单)

     

    ※ 国内同胞支援团体范围限定为‘法务部指定的同胞滞留支援中心’


    8.任或前任的国会议员以及5年以上的在务员

    有企业职员

    • 国会议员和公务员:在职证明书,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工作证,公务员证,5大保险证明书

     

    • 本馆指定机关发给的肺结核健康诊断书

     

    • 国有企业职员:在职证明书,工作证,5大保险证明书

     

    • 本馆指定机关发给的肺结核健康诊断书


    9. 大学教授(包括副教授,讲师),以韩民族为对象

    教育有关学校的校长(包括副校长和党委书记),高

    ,初中,小学校的教师

    • 在职证明书,高等及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资格证, 教师资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5大保险证明书

     

    • 本馆指定机关发给的肺结核健康诊断书


    10. 韩国经营个人事经营的人(请时

    格的种类)

    • 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汇款及注册资金换汇证明以及使用明细,营业场所租赁契约及保证金汇款说明,权利金契约书及汇款说明

     (投资额3亿以上,还包括在韩国形成的资产)

     

    • 本馆指定机关发给的肺结核健康诊断书


    11. 60以上的在外同胞

    • 本馆指定机关发给的肺结核健康诊断书

    12. 曾经持有在外同胞签证的在中同胞

    (但,遣送或出国命令者除外)

    • 签证复印件或居所申告证复印件

     

    • 本馆指定机关发给的肺结核健康诊断书


    温馨提示:

    1. 如实提供和填写各种申请材料;

    2. 所有复印件均需采用A4规格纸张单面复印;

    3. 在外同胞签证材料递交领事馆后,领事馆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情况要求补充其他材料或情况说明,延长受理审查时间,请申请人理解;

    4. 签证能否批出属于各国主权,所有在外同胞签证申请获批与否取决于领事馆;

    5. 签证材料一旦由本中心送进领事馆,无论在外同胞签证申请获批与否,本中心所收取的服务费不退;

    6. 领事馆收取的签证费,按其规定,如有退还,本中心将如数退还申请人。

    7. 上述材料清单为目前的状况,如发生变化,以韩国驻沈阳总领事馆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准。


单位:吉林省外事服务中心             吉ICP备16003702号-1
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428号吉发广场A座13楼1301室   邮编:130061
技术支持 :星广传媒
点击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