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给对象 ] 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同胞中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访问就业签证
[ 签证种类 ] 有效期3年,滞留期3年的多次往返签证
3年之内允许出入境,在韩国外国人登入时,可申请1次最长可延长至3年的国内滞留期限
◆需要提交韩语能力证明材料(任选一个,有效期2年)
—韩国移民社会整合项目(KIIP)事前评价考试成绩单(二十一分以上)
—社会整合项目教育状况确认书(第一阶段以上结业证)
—韩国语水平考试( TOPIK)一级以上成绩单
—世宗学堂初级一B课程以上结业证
※韩国语能力认证材料未提供者:
在韩国变更滞留资格或延长留期间时,可得到的滞留期间只会在1年以内
◆可免提交韩语能力证明材料的人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①以往申办其他滞留资格时曾提交过韩语水平能力证明材料井获得认可的
②曾有过大韩民国国籍的
③按韩国《初中等教育法》有关规定的初等学校毕业以上学历持有者(含初等学校学历认证考试通过者;按韩国《关于建立运营替代性学校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获得初等学校学历认可者)
④在韩国办理过外国人登录的签证到期出境后再入境的(H-2-7)
◆需要提交犯罪经历证明材料
—提交对象:十四岁以上韩裔外籍同胞
—材料要求:应提供由本国有权限的机关三个月内开具并包含本国所有犯罪经历的官方文件
※在其他国家(地区)居住六个月以上的人员,还需提供在该国(地区)期间的犯罪经历证明
※犯罪记录证明书提交方式
公安机关签发(3个月以内)→公证处公证→外事办认证→大韩民国公馆的领事认证
◆可免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的人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①十三岁以下的(韩国刑法上未成年人)
②国家有功人员(独立有功人员)及其遗属
③有特别贡献(增进国家利益)同胞
④在韩国办理过外国人登录的签证到期出境后再入境的(H-2-7)
1. 国民或永久居住资格者(F-5-7(E))邀请的访问就业签证
2. 国家(对韩国)有功者和父母,配偶及子女/ 独立有功者和配偶,子女及孙子女
3. 对大韩民国有特殊功劳的人员/ 政府授予勋章者
4. 访问就业签证抽签中签者
5. 访问就业无家属中国同胞
6. 访问就业签证满期出国者(未满60周岁)
温馨提示:
1. 如实提供和填写各种申请材料;
2. 所有复印件均需采用A4规格纸张单面复印;
3. 访问就业签证材料递交领事馆后,领事馆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情况要求补充其他材料或情况说明,延长受理审查时间,请申请人理解;
4. 签证能否批出属于各国主权,所有访问就业签证申请获批与否取决于领事馆;
5. 签证材料一旦由本中心送进领事馆,无论签证申请获批与否,本中心所收取的服务费不退;
6. 领事馆收取的签证费,按其规定,如有退还,本中心将如数退还申请人。
7. 上述材料清单为目前的状况,如发生变化,以韩国驻沈阳总领事馆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准。